|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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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 唐山翰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唐山翰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94938.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保全申请费96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唐山翰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