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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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滦县宏晟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经济损失97597.23元,给付***经济损失472.64元,给付***经济损失19767.12元,给付***经济损失648.9元,给付***经济损失101.8元,给付***经济损失1412.31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经济损失32673.51元,给付***经济损失389.87元,给付***经济损失10392.17元,给付***经济损失580.16元,给付***经济损失260.02元,给付***经济损失1982.86元。 二、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经济损失1633.68元,给付***经济损失19.49元,给付***经济损失519.61元,给付***经济损失29.01元,给付***经济损失13元,给付***经济损失99.14元。 三、滦县宏晟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11.91元,赔偿***经济损失45.48元,给付***经济损失1212.42元,给付***经济损失67.69元,给付***经济损失30.34元,给付***经济损失231.33元。 上述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被告滦县宏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