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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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科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雅安市隆钢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眉山科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雅安市隆钢商贸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38813元及违约利息7912元,合计人民币246725元; 二、由被告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238813 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以上执行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6元,保全申请费1858元,共计7174,由原告承担316元,被告眉山科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858元,被告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