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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468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义货价2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384860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此后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在被告***未付清所有款项之前,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由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享有;

五、驳回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13元,由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526元,被告***负担16787元。

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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