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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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伦堡国际酒庄(烟台)有限公司 唐山兴龙广缘商业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 唐山勒万家贸易有限公司 烟台爱斐堡酒庄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振华诚成百货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艾伦堡国际酒庄(烟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5987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 二、被告唐山振华诚成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5987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 三、被告艾伦堡国际酒庄(烟台)有限公司、唐山振华诚成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限被告艾伦堡国际酒庄(烟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 五、限被告唐山振华诚成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六、驳回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60元,由被告艾伦堡国际酒庄(烟台)有限公司、唐山振华诚成百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