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52315.62元、利息4121.59元、罚息1802.51元、复利392.23元(暂计至2021年1月12日)以及以本金52315.6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利息4121.5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复利;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确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鲁K×××××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经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3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同意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