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银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润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润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济南润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润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山东银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35148元; 三、被上诉人济南润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润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山东银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在128620.8元范围内,以48232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在311472元范围内,以11680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在176960元范围内,以884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山东银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960元,减半收取14980元,由上诉人山东银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433元,由被上诉人济南润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润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960元,由上诉人山东银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