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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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南京舜上品牌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16712.21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由***负担730元,浙江安吉涵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