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艾西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6076.67元; 被告***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以代偿款7872.8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付;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以代偿款28203.7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付;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代偿款6076.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付)。 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6元,被告***负担8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