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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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曲湾支行 广西农垦国有九曲湾农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归还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曲湾支行借款本金49523.7元; 二、被告***、被告***支付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曲湾支行利息2037.44元; 三、被告***、被告***支付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曲湾支行罚息(计算方法:截止2020年4月14日罚息为166.68元;从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本案《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个人授信借款合同书》约定的利率计付); 四、被告***、被告***赔偿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曲湾支行律师费3036元; 五、驳回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曲湾支行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94元,保全费658元,合计2052元,由原告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曲湾支行负担29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1762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