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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5144.47元及利息2078.25元,余下利息以35144.47元为基础,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日利率0.06%计算至还清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