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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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开拓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四川省立树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邻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省立树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邻水县开拓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7696.75元及占用资金期间利息,利息以47696.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被告四川省立树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