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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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四川天宏纺织有限公司 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天宏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9043398.13元及利息、复息和罚息,利息、复息和罚息计算方式为:按照2018年(展)字002×号《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就被告四川天宏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遂宁市开发区××路以南综合楼1-4层(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2号),位于遂宁市开发区××路××宿舍××层(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3号),位于遂宁市开发区××路××室××纱成品库1-2层(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4号),位于遂宁市开发区××路以南门卫室1、2(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8号),位于遂宁市开发区××路以南食堂1-2层(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1号)以及位于遂宁市开发区××路以南C块土地使用权[遂国用(2009)第1××7号],遂宁市开发区××路以北土地使用权[遂国用(2007)第2××0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1099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409元,由被告四川天宏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