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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鼎丰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四川大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鼎丰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3891919.96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3891919.96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45.00元,减半收取22222.50元,由被告四川鼎丰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四川鼎丰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义务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