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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闵商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闵商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到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合计18,760,833.34元;

二、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闵商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1,869,16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以1,889,16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以1,889,16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均至2020年7月20日止,以18,760,833.3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均按年利率15%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闵商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0,000元;

四、被告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上海闵商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48.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448.39元,由原告上海闵商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8.30元,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浩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0,300.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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