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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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临湘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41996.6元(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已扣减),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6500元(已赔偿40975.7元,***实际应进34475.7元,***应进107520.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