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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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洁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洁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2192.07元及利息1991773.63元(该利息截至2021年2月2日,今后利息按照约定计算至还清日止)。 二、如被告江西洁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以上第一项义务时,则以被告江西洁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登记中的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洁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5552元,由被告江西洁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