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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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 嘉兴保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保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份回购款(计算方式为:72000006元×(1+10%×投资期间/360),其中,投资期间指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股份回购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期间,以自然日为单位); 二、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保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的截至2019年8月14日的股份回购款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9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前述基数金额付清之日止);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嘉兴保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质押登记编号为1909020001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云南龙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30949282股股份,有权与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协议折价,也有权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嘉兴保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07232元,由嘉兴保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5326元,由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819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