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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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治市金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00418元。 二、驳回原告长治市金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8元,已减半收取127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负担959元,原告长治市金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