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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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天津同铭金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75,750.4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197.76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400元。 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计954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