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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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山东郓城凯运运输有限公司 阜阳市润途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民终4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飞,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曼曼,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润途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郓城凯运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阳市润途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郓城凯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3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按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姚斌 审判员叶茂林 审判员邵静怡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郝幼幼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