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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城国投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恒日上(江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同济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恒日上(香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257.97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办理股权变更之日止,以5257.97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维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175元,由中恒日上(江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恒日上(香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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