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国投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恒日上(江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同济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恒日上(香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盐城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257.97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办理股权变更之日止,以5257.97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维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175元,由中恒日上(江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恒日上(香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