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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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青岛)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即中房贷字第××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借款本金475985.65元(截至2020年9月21日)并承担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即中房贷字第××号)约定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中交(青岛)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二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85元减半收取4542.5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中交(青岛)城镇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