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飞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研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7260.66元及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项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69元(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的相应标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