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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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辉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博兴县德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鑫辉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975999.13元,截至2020年5月19日利息14453605.49元,及以64975999.1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以家庭共有财产对被告山东鑫辉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在原告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借款在6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博兴县德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编号(博兴农商银行)流借字(2017)年第02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35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鑫辉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抵押的鲁(2016)博兴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3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鲁(2016)博兴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3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鲁(2016)博兴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对第一项债务中的3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鲁(2017)博兴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95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经依法处置所得价款对第一项债务中的35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948元,由被告山东鑫辉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博兴县德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