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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返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4,726,090.99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001元、违约金人民币277.13元;

二、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24,726,090.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2%计算);

三、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24,726,090.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6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7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70,775元,由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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