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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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借款本金1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以借款本金1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22%计算;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86%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202388.05); 二、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对***所有的专利号为2010101893674、名称为“一种新型环保生物橡胶轮胎填充油的生产工艺”、质押登记号为Y2019990000828的专利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00元,减半收取4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浩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