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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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嘉和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九江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756036.69元,并以1756036.69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承担自2016年元月27日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21元、鉴定费250000元,由原告江西省中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4310.5元、鉴定费125000元,由被告九江嘉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4310.5元、鉴定费12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