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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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佑坤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宁夏中冶美利云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中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093,314.20元; 二、被告上海中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三、反诉被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上海中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质量违约金2,428,984.40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上海中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7,275元,由原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15元,由被告上海中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5,560元。本诉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中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832元,由反诉原告上海中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716元,由反诉被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