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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50000元; 二、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508116.06元; 三、驳回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07元,由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284元,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823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缴,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