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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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赣州林业工程公司尚欠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工程款计人民币6500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在领取上述工程款时应将由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等额的工程款发票提供给被告赣州林业工程公司。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3元,由原告江西三星气龙消防安全有限公司负担1673元,被告赣州林业工程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7-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