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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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衢州晶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42052××××.0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某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负担。 原某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8-11-21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