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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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芜湖市金辉家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芜湖市***瓜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在芜湖市门面外的公共区域搭建经营摊位和摆放杂物,恢复公共区域原状。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芜湖市***瓜子店、***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