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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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泰安芝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1738.91(41738.91元-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