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1000元。 二、被告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利息(以151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 三、被告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5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被告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