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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1000元。

二、被告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利息(以151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

三、被告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5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被告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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