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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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合嘉源生活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市源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房屋物业服务费计42423.38元、房屋公共维修金计5090.81元,车库物业服务费6960元、车库公共维修金435元,合计54909.19元; 二、驳回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97元,由厦门新凯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负担11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