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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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封市粮食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粮食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日加工五十吨玉米剥皮破胚提胚制粉成套设配采购合同》于2020年10月23日解除; 二、被告开封市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25元,财产保全费3145元,以上共计7670元,由被告开封市粮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