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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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中港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亮晶晶镭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杭州懋光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081873.14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788983.88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算,其中789282.44元自2017年11月11日起算,其中503606.82元自2019年2月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455元,由被告浙江众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