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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山东外贸集团元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代理费16,051.80元; 四、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90元,由山东外贸集团元华有限公司负担2514元、***负担15,87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893元,由山东外贸集团元华有限公司承担104元,由***承担7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17元,由被上诉人山东外贸集团元华有限公司承担192元,由上诉人***承担178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