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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9879.93元和利息4887.28元;并以信用卡透支本金39879.9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

二、驳回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0.5元,由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负担4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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