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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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绿格洁瑞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北山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脱硫脱硝设备款2597140元; 二、被告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172942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75%从逾期之日2018年11月29日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以86471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15%从逾期之日2020年1月10日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70元,减半收取计14385元,由被告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