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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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汇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江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491678.9元及利息(以149167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68080元,由原告***负担34040元,被告福建省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