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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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任俊办公用具有限公司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20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扣除已付利息1.62元,罚息从2021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复利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永康市***办公用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永康市***办公用具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