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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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德联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德联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货款人民币37438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7438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德联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91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