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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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0元、截止2020年6月28日的罚息3807426.16元及此后的罚息(以1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月利率6.525‰计算,自2020年6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1960.82平方米)、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1960.82平方米)、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3125.67平方米)、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372平方米)、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333.36平方米)、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1313.58平方米)、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333.36平方米)、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3373.96平方米)、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283.63平方米)、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1657.89平方米)、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1645.23平方米)、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592.37平方米)、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1645.23平方米)、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230.99平方米)】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承担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837元,由被告延边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