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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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诚益针棉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诚益针棉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的印染费72787元(不包括***尚未交付石家庄市诚益针棉织有限公司的128匹布的印染费)。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计1697元,保全费1249元,由原告负担898.5元,由被告石家庄市诚益针棉织有限公司、***负担20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