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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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义顺震海家具有限公司 陕西晟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新义顺震海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晟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万元; 二、被告西安新义顺震海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晟鸿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1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8月9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5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