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豪沃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冠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金冠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156984.16元、利息18838.1元、违约金为5000元,合计180822.26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向原告石家庄金冠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