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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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霍氏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河北童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将霍氏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永清首督大千世界娱乐有限公司22.2043%的股权、***持有的永清首督大千世界娱乐有限公司21.7646%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河北童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人名下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河北童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前述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协助霍氏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永清首督大千世界娱乐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河北童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前述股权变更登记、质押登记完成次日向霍氏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9039287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9039287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3764元,由霍氏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河北童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3764元(已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霍氏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