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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华丰金山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29,060.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大连华丰金山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3-28 |